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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的调整

入世与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的调整

入世与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的调整

【概要描述】入世对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产生的多方面影响,利用外资的战略也将根据新的情况进行调整。本文通过分析外商在华投资策略的转变,进而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应对这种变化的调整举措。

  • 分类: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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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8-0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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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维佳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01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90484个,合同外资金额745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954.69亿美元。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的测算,1980至1999年的20年间,中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贡献。我国已连续8年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WTO以后,情况发生了引人瞩目的变化,据此,我国有关引资政策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一、入世与外商直接投资策略的转变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去年入世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

1、加速投资扩张,加大对华投资的力度

跨国公司首先开始调整在华投资的战略性布局,实施全方位投资的扩张战略。随着我国对外商投资限制进一步减少,外商来华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2001年,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实际达468.78亿美元,同比增长15.14%;2002年1-4月,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实际达141.36亿美元,同比增长29.06%。随着入世和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具有良好投资环境的中国已越来越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据报道,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有约400家已经或积极准备来华投资,其中已有11家在北京、25家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了地区总部。如德国巴斯夫公司与扬子石化的石油化工一体化项目,德方投资近30亿美元。壳牌石油公司在广东的项目投资总额也将达到41亿美元。近期,摩托罗拉关闭了在欧美的工厂,却增资近20亿美元,在天津建立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和亚洲通信产品生产基地,并在北京成立了北亚中心总部。据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有92%的跨国公司计划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并且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2、跨国购并和股权转让等新的投资方式逐步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方式

以并购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由于具有周期短、收效快的特点,在国际上被跨国公司广泛采用。1992—1997年间,在流入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中,跨国并购方式占到72%。随着我国经济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接轨,国际通行的跨国并购方式也会逐步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常用方式。外商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大幅增加,经中国政府批准或正在向中国政府申请批准的跨国公司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案例逐步增多,个案规模高达数亿美元。外资通过控股、参股等进入国内上市公司特别是境外上市公司的投资总额逐年增长。2002年10月21日,中国与美国的13家著名企业在纽约举行了5个合作项目的签约仪式,项目涉及石油化工、电信、能源等领域,合同总金额高达47亿美元。五个项目中,有三个与上市公司(中国石化、中国联通和青岛啤酒)有关。这五个项目的签署,标志着在中国入世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外资并购已从一种“概念”走向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目前从近期一系列并购案例可以看到,外资并购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行业里的龙头企业,容易成为外资青睐的目标。行业龙头企业包括具有一定品牌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拥有较完善的本土营销网络或进入许可的公司等,这也表明外资并购的着眼点在于强强联合。二是采取战略合作方式的案例较多。在目前进行股权收购仍有诸多的政策限制的情况下,战略合作已成为众多的上市公司采取的一种模式。三是作为战略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将逐渐被人接受。可以预计,海外资本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介入中资企业,也将是未来的一种重要的合作方式。四是采取业务合作的模式,通过合资方式拓展业务。通过同业战略联盟等,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市场管理、公司治理模式、生产技术、资金等资源,将有利于迅速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五是金融创新初露端倪。据专家预测,由于行业巨头之间的并购金额十分巨大,今后类似吸收合并、杠杆收购、换股收购等金融创新将会不断涌现。

3、投资趋向系统化,辐射性控制增加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演变至今,已从单个项目,转向全方位的系统化投资,加快了向中国产业转移的步伐。跨国公司纷纷在华设立投资性控股公司就是一个明显标志。自1995年4月4日外经贸部颁布“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来,已批准的外商投资控股企业达170多家。这类公司的建立使跨国公司得以统一协调管理其在华企业,最终实现投资系统化。这些公司既投资于上中下游的最终产品,也投资相关的零部件;既投资于生产性项目,也投资于销售、融资、保险、咨询、运输等相关项目,力图将中国纳入其全球生产和采购链条中。另一方面,产业的辐射性控制功能的明显增强,有利于分散现有市场饱和或竞争加剧带来的风险。

4、调整了投资结构,以高新科技为投资热点

中国外资结构在过去20年不断演变。上世纪80年代,外资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90年代初转向资本密集型工业,近年来又转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全球主要的电子、电信、制药、石化和发电设备等企业已将其生产网络扩大到中国,并在华设立了近百家以招揽人才为主、面向高科技领域的研发中心。特别是日本的集成电路、韩国的家电、欧美的通讯电子类产品的制造企业,加快了向中国转移生产能力的速度。这表明,外资正逐步把投资重点转向中国的高科技领域。随着投资的增加,不少工业类跨国公司发现,如不在华投资服务业,制造业难以正常运行。因为中国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比较落后,影响了制造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附加价值很高。因此,“入世”前夕,跨国公司强烈要求中国进一步开放服务业。

5、由于民营企业的崛起,导致合资格局渐变

近年来,一大批民营企业迅速崛起,激起了跨国公司新的投资兴趣。WTO的两个不可动摇的基石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加入WTO的国家,其国内的政策、法律都必须与这两个规则相一致。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预示着中国民营经济将摆脱以往的双重歧视,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一些跨国公司敏感地意识到,与民营企业联营是新的投资方向,特别是重点发展民营新经济产业。根据国际金融公司最近发表的《中国新兴的民营经济:新世纪的前景》的报告表明,我国民营经济收到国际市场的关注,有望成为21世纪外商投资的热点。这一战略动向可能改变中外合资的传统路径,进而导致中国市场的传统格局发生变化,民营企业将借助于同外资的合作而迅速壮大,多头竞争将更趋激烈。

6、加快步伐,积极抢占中国西部市场

中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的实施,掀起了跨国公司抢滩西部的热潮。目前,全球500家大企业中已有60多家在成都、重庆落户,有30多家在西安落户,并且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把新产品研发和实验机构直接建在西部,其中多数驻足高科技领域。此外中西部开发、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也将成为国外企业的投资热点。可以预见,随着西部投资环境的完善,将会有更多的跨国公司到西部投资。

7、对服务行业等领域的投资,将成为跨国公司的投资热点

我国入世后虽然外商投资的产业仍然被分为禁止、限制、允许和鼓励四类,但是其中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将调整减少,尤其是服务业将会有更大的市场准入。因此,入世后我国将逐步扩大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旅游、商业、外贸、航空运输、建筑、出版、卫生、专业服务等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这些领域具有很高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将成为外资进入的重点领域,成为中国吸引外资新的增长点。据统计,2001年外商在中国服务领域的投资项目共有5212个,合同金额139.3亿美元,实际投资达141.11亿美元。可以预见,在电信、金融、保险、商业零售等服务领域具有绝对竞争优势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投资将会出现明显的攀升。

二、入世与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的调整

入世后,我国需要履行自己的入世承诺,需要直接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需要对国内的利用外资战略部署进行总结、调整和完善。总之,入世将使中国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发生变化,因而有必要对原有的战略进行新的调整,形成21世纪初中国利用外资新的发展战略。

1、投资结构的调整

有步骤地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为重点的对外开放,既是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要求,也是经济结构性调整的要求,更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入WTO后,中国利用外资将逐步从以第二产业为主向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和第一产业方向转变,加大在通信、旅游、环保、金融、贸易以及咨询、会议、律师、信息、广告、资产评估等市场中介服务业的引资力度。同时,扩大在教育、科技、卫生等公益性比较强、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长远的决定性影响的行业的利用外资的力度。

在金融保险领域,要有步骤地取消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服务对象和地域等方面的限制,适时推进外资参与国内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逐步放开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国内客户的业务。在保证中方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引入国外有较好资质的机构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债券、B股交易、基金管理等证券业务。

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允许外商在一定范围内以投资方式适当开展移动通信业务。固定电信业务以外资参股为主要引资形式,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改革和优化中国电信的股权结构。

商业领域对外资的吸引力较大,国内大型商业企业在重组、改制的基础上,可引入外资优化股权结构。

积极推进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完善旅游设施,开发旅游资源,促进国内旅游业的发展。稳步扩大交通运输、建筑、律师、会计、咨询等行业的对外开放,并鼓励采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并且要认真探索通过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吸引外资,发展医疗卫生、中等和高等教育。

2、投资地区的调整

在不违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一国可在其国内实施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利用外资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因此入世后,我国的利用外资的地区政策将发生改变,不仅采取由以往以地区倾斜政策为主转变为以产业倾斜政策为主,同时辅以对中西部地区一定程度的地区倾斜,从而在全国逐步形成基本统一的、稳定的和透明的外资政策。在这方面,国家已开始陆续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

目前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尤其集中于珠江三角洲及闽南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入世”后,外商投资的地区分布将由南向北、由东向西进一步扩展。东南沿海地区具有优越的区位、比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先行改革开放的体制优势,仍然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地区。特别是上海及其周围地区,由于原有产业基础雄厚,科技、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社会信用、市场秩序、行政效率等投资软环境因素相对较好,吸纳外商直接投资很可能跃居全国最前列。同时,环渤海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化工业和大型国有企业集聚的地区,在我国“入世”后也将为新一轮外商投资看好。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下,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投资环境将有较大改善,加之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有些投资领域的外资准入条件比东部地区更为宽松,政策也更为优惠。可以预料,今后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利用外资总量中的比重会逐步有所提高。

3、投资方式的调整

跨国公司在华的并购行为,是实现其全球战略的重要投资手段。它同时可以直接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总量,推动企业和市场资源的整合,促进我国企业管理和产业结构更趋合理。由于我国目前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为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单一的投资方式,限制了利用外资规模的扩大。入世后,应在认真总结我国已完成的跨国并购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调整利用外资方式,尽快允许外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如允许进行协议购并、允许进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购并、允许进入股票市场开展购并、允许合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方式购并等购并方式设立企业。在外资投资企业的形式上,从全新企业为主,拓宽纳入到推动国企战略性改组的总体框架之中。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预测:由于中国入世后将允许外资以购并的方式进入,因此,每年流入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将比目前增加,从而出现利用外资的一个新高潮。为此,要加快制定跨国购并方面的法规、发展相关的中介机构、完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跨国购并审查制度等,按市场规则构建企业并购、重组等行为的法规和体制框架,允许外资以国际流行的方式整合国内企业资源,包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促使中国利用外资的总体质量再上一个台阶。

4、投资环境的调整

由于区域经济的竞争已从简单的企业间、产业间或者城市间,逐步扩大为一个区域对另一个区域的竞争,而竞争的焦点也已从传统的GDP的规模大小扩大为投资环境的改善力度。因此投资环境的改善,已经成为入世以后利用外资战略调整的重要内容。入世后,随着投资主体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环境要适应外来投资者的变化,这就要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以一定类型的外来投资者为目标,创造相应的投资环境和配套条件,以争取最有利的投资商,取得国家和地区利益的最大化,跳出单纯的政策优惠怪圈。过去我们对待外资的政策表现为两个极端:一方面是歧视性待遇,例如限制投资行业、限制股权比例等,另一方面则又提供部分优于内资企业的措施,如税收减免等。前者明显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而后者则构成了对国内企业的不公平,也抑制了国内企业成长。二者都构成了对公平竞争市场的扭曲,也都损害了世贸组织精神。加入WTO后,中国利用外资政策将从税收激励机制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以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则政策。在从减少优惠待遇角度走向国民待遇的同时,中国也将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除特定行业外)和非国民待遇,改善综合投资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从另一个角度走向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在涉外税收方面,通过调整和改革,将取消内外资企业在税种、税率和税收待遇上的差别,改变内外税法分立的状况,通过分阶段的改革,最终实现内外税制的全面统一。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照国际惯例创造一种使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把引资战略由注重优惠政策的出台转变到改善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上来,并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提高透明度、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维护竞争秩序等措施来实施这一战略转变。

5、投资法规的调整

中国现有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外商投资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近200个。对于上述法律法规,应按国际规则进行清理和完善,重点是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规则的要求全面修订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规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调整,要使外资立法符合WTO的规则和中国对外所做出的承诺,增强外资法规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完备性;要加强与外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要逐步改变外商投资方面的涉外法规与国内的其他法规分别存在的状况,为最终实现两套法规的完全统一创造条件。调整外资法规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和完善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法律环境,保护国内外投资各方的利益,促进和保护合理竞争,为国内外企业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投资、经营并获利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卢进勇,入世与中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2] 甘智和,入世后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展望,香港:2002年中国投资政策研讨会发言。

[3] 熊性美,加入WTO后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的转变及政策的调整,北京,中国网,20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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